实际出资人能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
湖口刑事律师
2025-04-16
1.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具备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。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主体是公司股东,而实际出资人未在股东名册、公司章程登记或进行工商登记,法律上并非公司股东。
2.若实际出资人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完成法定显名程序成为股东后,就能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3.在未显名之前,实际出资人需通过名义股东行使权利。当名义股东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其利益时,可依据代持股协议追究名义股东责任。
建议实际出资人在投资前明确代持协议条款,保障自身权益;有意参与公司决策和诉讼时,及时推动显名程序,以合法身份行使股东权利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主体是公司股东,实际出资人未记载于股东名册、公司章程或完成工商登记,法律上不算公司股东,所以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(2)若实际出资人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按法定程序显名成为公司股东,就有了股东资格,能够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(3)未显名时,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权利。若名义股东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,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代持股协议追究其责任。
提醒:
实际出资人要清楚自身权利受限情况,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若想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实际出资人可争取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通过法定程序显名成为公司股东,从而获得股东资格。
(二)在未显名之前,实际出资人需依靠名义股东行使相关权利。
(三)当名义股东怠于行使权利且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时,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代持股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。
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,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请求公司变更股东、签发出资证明书、记载于股东名册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实际出资人通常不能直接发起股东代表诉讼。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身名义起诉,实际出资人没在股东名册等登记,法律上不算公司股东。
2.若实际出资人获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按法定程序显名成股东,就有资格依法发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3.未显名时,实际出资人通过名义股东行权。若名义股东怠于行权损害其利益,可依代持股协议追责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实际出资人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显名成为股东后则可以。未显名时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权利,名义股东损害利益可追究其责任。
法律解析:
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主体为公司股东。实际出资人未记载于股东名册、公司章程或进行工商登记,法律上并非公司股东,所以通常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但如果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完成法定显名程序成为公司股东,就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。在未显名前,实际出资人要借助名义股东行使权利,当名义股东怠于行使权利且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,实际出资人能依据代持股协议追究其责任。若您在股东代表诉讼或实际出资权益方面存在疑惑,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2.若实际出资人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完成法定显名程序成为股东后,就能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3.在未显名之前,实际出资人需通过名义股东行使权利。当名义股东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其利益时,可依据代持股协议追究名义股东责任。
建议实际出资人在投资前明确代持协议条款,保障自身权益;有意参与公司决策和诉讼时,及时推动显名程序,以合法身份行使股东权利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主体是公司股东,实际出资人未记载于股东名册、公司章程或完成工商登记,法律上不算公司股东,所以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(2)若实际出资人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按法定程序显名成为公司股东,就有了股东资格,能够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(3)未显名时,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权利。若名义股东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,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代持股协议追究其责任。
提醒:
实际出资人要清楚自身权利受限情况,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若想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实际出资人可争取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通过法定程序显名成为公司股东,从而获得股东资格。
(二)在未显名之前,实际出资人需依靠名义股东行使相关权利。
(三)当名义股东怠于行使权利且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时,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代持股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。
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,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请求公司变更股东、签发出资证明书、记载于股东名册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实际出资人通常不能直接发起股东代表诉讼。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身名义起诉,实际出资人没在股东名册等登记,法律上不算公司股东。
2.若实际出资人获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按法定程序显名成股东,就有资格依法发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3.未显名时,实际出资人通过名义股东行权。若名义股东怠于行权损害其利益,可依代持股协议追责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实际出资人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显名成为股东后则可以。未显名时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权利,名义股东损害利益可追究其责任。
法律解析:
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主体为公司股东。实际出资人未记载于股东名册、公司章程或进行工商登记,法律上并非公司股东,所以通常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但如果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完成法定显名程序成为公司股东,就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。在未显名前,实际出资人要借助名义股东行使权利,当名义股东怠于行使权利且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,实际出资人能依据代持股协议追究其责任。若您在股东代表诉讼或实际出资权益方面存在疑惑,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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